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整治成果,引导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某专项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预算220万元)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分细则中设置了如下加分条款:1.项目负责人具有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的,得2.5分;2.供应商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得2.5分;3.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得2.5分。对技术服务项目而言,上述资质与项目履约质量缺乏必然联系,涉嫌以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A及代理机构B限期整改,要求修订完善后续采购文件评分细则,规范评审因素设置,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D采购某赛训设备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但代理机构D擅自提高了收费金额,实收17100元,多收5723元。代理机构D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载明的收取方式及标准收取代理费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D限期改正违规收费行为,将多收费用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并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合规整改。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供应商E投标“某殡葬设备及用品采购项目”并中标。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称自己是产品制造商,并在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提供了厂房实景照片及生产设备图片。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无厂房和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能力。该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并参照《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财政部门对供应商E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10‰)的罚款,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代理机构泄露隐私信息
采购人F委托代理机构G就“X食堂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流程结束后,代理机构G对外发布项目成交公示,但公示文字内容存在差错,公示信息有合同相对方手机号码,未对个人敏感信息做屏蔽处理。该行为未落实信息发布内容审查与保密纪律,存在发布错误信息、泄露个人隐私双重违规情形。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G限期整改,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评审活动违规
某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条件”部分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列举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供应商H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交了财务报告,但仅提供附注部分,未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主要财务报表。评审专家在资格审查环节未发现该问题,未将供应商H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使其进入后续评审阶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评审专家暂停随机抽取6个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加强资格审查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完善资格审查记录和复核机制。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