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87号令规定了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在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都出现了“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文字,其中邀请招标采用从合格名单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但公开招标并未对具体标准予以说明,请问作为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对供应商产生方式能否通过文件约定?能否参照建设工程中进行“合格制”或“评审制”(即通过评分排名)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如果上述不能,是否只能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全部合格,也不进行抽取。(因此才可能产生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情形)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