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案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中发现:由云南志达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固、液、气三相碳肥技术集成防控面源污染示范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从财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暂停对此项目的合同及实施备案,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同时启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程序。